ops8小说 > 历史 > 中华帝国1908 > 第六十二章 中国第一部宪法(二)

中华帝国1908 第六十二章 中国第一部宪法(二)(3/3)

>    第一百二十三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,以法律定之。

    第一百二十四条募集国债及缔结增加国库负担之契约,须经国会议定。

    第一百二十五条凡直接有关国民负担之财政案,众议院有先议权。

    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岁出岁入,每年由政府编成预算案,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,先提出于众议院。

    第一百二十七条政府因特别事业,得于预算案内预定年限,设预备费。

    第一百二十八条政府为备预算不足或预算所未及,得于预算案内设预备费。

    预备费之支出,须于次会期请求众议院追认。

    第一百二十九条左列各款支出,非经政府同意,国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。

    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;

    二履行条约所必需者;

    三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;

    四继续费;

    五皇室经费。

    第一百三十条国会对于预算案,不得为岁出之增加。

    第一百三十一条会计年度开始,预算未成立时,政府每月依前年度预算十二分之一施行。

    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外防御战争或勘定内乱,救济非常灾变,时机紧急,不得牒集国会时,政府得为财政紧急处分;但须于次期国会开会后七日内,请求众议院追认。

    第一百三十三条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,每年经审计院审计,由政府报告于国会。

    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,每年经审计院审定,由政府报告于国会。

    众议院对于决算案追认案否认时,国务大臣应负其责。

    第一百三十五条审计院之组织及审计员之资格,以法律定之。

    审计员在任中,非依法律,不得减俸、停职或转职。

    审计员之惩戒处分,以法律定之。

    第一百三十六条审计院之院长,由参议院选举之。

    审计院院长关于决算报告,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言。

    第一百三十七条国会决定之预算及追认案,中华帝国皇帝应于送达后公布之。

    第九章附则

    第一百三十八条本宪法由中华帝国皇帝敕命,或由内阁提议,或两院议员有本院议员总额四分一以上之连署,得提出修正。

    第一百三十九条宪法修正案须经国会两院分别通过。

    宪法修正案,须经两院议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,并由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,得成立。

    中华帝国皇帝不得否决国会通过之宪法修正案。

    第一百四十条宪法解释权,归大理院。

    第一百四十一条本宪法自国会召开之日生效施行,光绪三十四年公布之《钦定宪法大纲》,于本宪法施行之日废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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