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牙海盗 张居正(1525一1582)(4/6)
己的所有心血前功尽弃。
当时,不少地区已在试行适应本地区的赋役改革方案,如应天府(今江苏南京)的“里甲银”,浙江、广东的“均平银”,福建的“纲银”,还有江南的“十段锦”,以及有些地区的“一条鞭法”等。
一条鞭法最早于嘉靖十年(1531)二月,由南赣都御史陶谐在江西实行,取得了成绩。当时御史傅汉臣曾上疏说:“顷行一条鞭法。…通将一省丁粮,均派一省徭役。…则徭役公平,而无不均之叹矣。”此后王宗沐在江西,潘季驯在广东,庞尚鹏在浙江,海瑞在应天,王圻在山东曹县也都实行过一条鞭法。海瑞在应天府的江宁、上元两县“行一条鞭法,从此役无偏累,人始知有种田之利,而城中富室始肯买田,乡间贫民始不肯轻弃其田矣”,做到了“田不荒芜,人不逃窜,钱粮不拖欠”。
万历五年,山东东阿知县白栋推行一条鞭法,全县钱粮均按地丁起科。但由于这种做法触犯了官绅的利益,他们便制造浮言,户科部给事中光懋说:“至嘉靖末年,创立条鞭,不分人户贫富,一例摊派;…然其法在江南犹有称其便者,而最不便于江北。如近日东阿知县白栋行之山东,人心惊惶,欲弃地产以避之。请敕有司,赋仍三等,差由户丁,并将白栋纪过劣处。”幸亏张居正及时派人前往东阿巡察,才知道光懋歪曲事实。于是张居正拟旨答复:“法贵宜民,何分南北?各抚按悉心计议,因地所宜,听从民便,不许一例强行。白栋照旧策励供职。”又致书支持白栋的左都御史李世达:“条鞭之法,近旨已尽事理,其中言不便十之一二耳。法当宜民,政以人举。民苟宜之,何分南北。”
张居正认为一条鞭法不仅不应反对,而且可以“不分南北”,在全国普遍推广。万历九年,他终于下令,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条鞭法。
—条鞭法是中国田赋制度史上继唐代两税法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。它简化了赋役的项目和征收手续,使赋役合一,并出现了“摊丁入亩”的趋势。后来清代的地丁合一制度就是一条鞭法的运用和发展。
一条鞭法的施行,改变了当时极端混乱、严重不均的赋役制度。它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赋役负担,限制了胥吏的舞弊,特别是取消了苛重的力差,使农民有较多时间从事农业生产。当然,我们也应该看到,一条鞭法所实行的赋役没有征收总额的规定,给胥吏横征暴敛留下了可乘之机,这是它的主要不足。
张居正的理财并不限于一味地为朝廷公室谋利,而且也十分重视人民的实际生活。他通过多种渠道设法减轻人民的赋役负担,有时还直接提出减免人民的税负。万历十年,随着清丈田亩工作的完成和一条鞭法的推行,明朝的财政状况有了进一步的好转。这时太仆寺存银多达四百万两,加上太仓存银,总数约达七八百万两。太仓的存粮也可支十年之用。这年二月,张居正上疏请求免除自隆庆元年(1567)至万历七年(1579)间各省积欠钱粮。另外,张居正还反对传统的“重农轻商”观念,认为应该农商并重,并提出“省征发,以厚农而资商;…轻关市,以厚商而利农”的主张。因此也反对随意增加商税,侵犯商人利益。这些做法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,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,缓和了一触即发的阶级矛盾,对历史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。
面劳瘁于国事,人亡而政息
张居正于国事日以继日地奔忙,连十九年末得见面的老父文明去世,他都未能服丧守制。万历九年(1581),五十七岁的居正,终于劳累病倒。
万历十年六月二十日,居正病逝,舍弃了他十六年始终不放的权力,十年来竭诚拥裁的皇帝,撤手人寰。死后,神宗为之辍朝,赠上柱国,谥“文忠”。他带着平生的抱负埋入了江陵的墓地,可他哪里知道,自己一生为国任劳任怨的功德,换来的竟是家族子孙的大难。
张居正一切的改革着已于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,因而不得不在某些方面损害一些官僚、大地主的利益。他自己在政策及用人上也存在一些失误,他死后,有些人就开始了肆意的报复和攻击。而神宗呢?居正在位时,他不是一直尊其为师吗?那是出于需要与无奈。他早已耿耿于居正的震主之威。居正当国十年,所揽之权,是神宗的大权,这是居正效国的需要,但他的当权便是神宗的失位。在权力上,居正和神宗成为对立面。居正的效忠国事,独握大权,在神宗的心里便是一种蔑视主上的表现。这是帝王的逻辑!居正既死,神宗这个已经成年的以享乐和追求财富积累为天性的年轻皇帝,开始寻找一种复仇的快慰。
张居正逝世后的第四天,御史雷士帧等七名言官弹劾潘晟,神宗命潘致仕。潘晟乃居正生前所荐,他的下台,标明了张居正的失宠。
不久,言宫把矛头指向张居正。神宗于是下令抄居正家,并削尽其宫秩,迫夺生前所赐玺书、四代诰命,以罪状示天下,还差点刻棺戮尸。他的家属饿死的饿死,自杀的自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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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时,不少地区已在试行适应本地区的赋役改革方案,如应天府(今江苏南京)的“里甲银”,浙江、广东的“均平银”,福建的“纲银”,还有江南的“十段锦”,以及有些地区的“一条鞭法”等。
一条鞭法最早于嘉靖十年(1531)二月,由南赣都御史陶谐在江西实行,取得了成绩。当时御史傅汉臣曾上疏说:“顷行一条鞭法。…通将一省丁粮,均派一省徭役。…则徭役公平,而无不均之叹矣。”此后王宗沐在江西,潘季驯在广东,庞尚鹏在浙江,海瑞在应天,王圻在山东曹县也都实行过一条鞭法。海瑞在应天府的江宁、上元两县“行一条鞭法,从此役无偏累,人始知有种田之利,而城中富室始肯买田,乡间贫民始不肯轻弃其田矣”,做到了“田不荒芜,人不逃窜,钱粮不拖欠”。
万历五年,山东东阿知县白栋推行一条鞭法,全县钱粮均按地丁起科。但由于这种做法触犯了官绅的利益,他们便制造浮言,户科部给事中光懋说:“至嘉靖末年,创立条鞭,不分人户贫富,一例摊派;…然其法在江南犹有称其便者,而最不便于江北。如近日东阿知县白栋行之山东,人心惊惶,欲弃地产以避之。请敕有司,赋仍三等,差由户丁,并将白栋纪过劣处。”幸亏张居正及时派人前往东阿巡察,才知道光懋歪曲事实。于是张居正拟旨答复:“法贵宜民,何分南北?各抚按悉心计议,因地所宜,听从民便,不许一例强行。白栋照旧策励供职。”又致书支持白栋的左都御史李世达:“条鞭之法,近旨已尽事理,其中言不便十之一二耳。法当宜民,政以人举。民苟宜之,何分南北。”
张居正认为一条鞭法不仅不应反对,而且可以“不分南北”,在全国普遍推广。万历九年,他终于下令,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条鞭法。
—条鞭法是中国田赋制度史上继唐代两税法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。它简化了赋役的项目和征收手续,使赋役合一,并出现了“摊丁入亩”的趋势。后来清代的地丁合一制度就是一条鞭法的运用和发展。
一条鞭法的施行,改变了当时极端混乱、严重不均的赋役制度。它减轻了农民的不合理赋役负担,限制了胥吏的舞弊,特别是取消了苛重的力差,使农民有较多时间从事农业生产。当然,我们也应该看到,一条鞭法所实行的赋役没有征收总额的规定,给胥吏横征暴敛留下了可乘之机,这是它的主要不足。
张居正的理财并不限于一味地为朝廷公室谋利,而且也十分重视人民的实际生活。他通过多种渠道设法减轻人民的赋役负担,有时还直接提出减免人民的税负。万历十年,随着清丈田亩工作的完成和一条鞭法的推行,明朝的财政状况有了进一步的好转。这时太仆寺存银多达四百万两,加上太仓存银,总数约达七八百万两。太仓的存粮也可支十年之用。这年二月,张居正上疏请求免除自隆庆元年(1567)至万历七年(1579)间各省积欠钱粮。另外,张居正还反对传统的“重农轻商”观念,认为应该农商并重,并提出“省征发,以厚农而资商;…轻关市,以厚商而利农”的主张。因此也反对随意增加商税,侵犯商人利益。这些做法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,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负担,缓和了一触即发的阶级矛盾,对历史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。
面劳瘁于国事,人亡而政息
张居正于国事日以继日地奔忙,连十九年末得见面的老父文明去世,他都未能服丧守制。万历九年(1581),五十七岁的居正,终于劳累病倒。
万历十年六月二十日,居正病逝,舍弃了他十六年始终不放的权力,十年来竭诚拥裁的皇帝,撤手人寰。死后,神宗为之辍朝,赠上柱国,谥“文忠”。他带着平生的抱负埋入了江陵的墓地,可他哪里知道,自己一生为国任劳任怨的功德,换来的竟是家族子孙的大难。
张居正一切的改革着已于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,因而不得不在某些方面损害一些官僚、大地主的利益。他自己在政策及用人上也存在一些失误,他死后,有些人就开始了肆意的报复和攻击。而神宗呢?居正在位时,他不是一直尊其为师吗?那是出于需要与无奈。他早已耿耿于居正的震主之威。居正当国十年,所揽之权,是神宗的大权,这是居正效国的需要,但他的当权便是神宗的失位。在权力上,居正和神宗成为对立面。居正的效忠国事,独握大权,在神宗的心里便是一种蔑视主上的表现。这是帝王的逻辑!居正既死,神宗这个已经成年的以享乐和追求财富积累为天性的年轻皇帝,开始寻找一种复仇的快慰。
张居正逝世后的第四天,御史雷士帧等七名言官弹劾潘晟,神宗命潘致仕。潘晟乃居正生前所荐,他的下台,标明了张居正的失宠。
不久,言宫把矛头指向张居正。神宗于是下令抄居正家,并削尽其宫秩,迫夺生前所赐玺书、四代诰命,以罪状示天下,还差点刻棺戮尸。他的家属饿死的饿死,自杀的自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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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ybdu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