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朝卦师 梅花易数(卷一)(3/10)
上下为卦。又四字以上,不必数画数,只以平仄声音调之。平声为一数,上声为二数,去声为三数,入声为四数。
五字为五行。以二字为上卦,三字为下卦。
六字为六爻之集。平分上下为卦。
七字为齐七政。以三字为上卦,四字为下卦。
八字为八卦定位。平分上下为卦。
九字为九畴之义。以四字为上卦,五字为下卦。
十字为成数。平分上下为卦。
十一字以上至于百字,皆可起卦。但十一字以上,又不用平仄声音调之,止用字数。如字数均平,则以半为上卦,半为下卦。又合二卦总数取爻。
丈尺占
丈尺之物,以丈数为上卦,尺数为下卦。合丈尺之数取爻。寸数不用。
为人占
凡为人占,其例不一。或听语声起卦,或观其人品,或取诸身,或取诸物,或因其服色,触其外物,或以年月日时,或以书写来意。
又听其语声音,如或一句,即如其字数分之起卦,如说两句,即用先一句为上卦,后一句为下卦。语多,则但用初听一句,或末后所闻一句。余句不用。
观其人品者,如老人为乾,少女为兑之类。
取诸其身者,如头动为乾,足动为震,目动为离之类。
取诸其物者,如其人青衣为震,赤衣为离之类。
触其外物者,起卦之时见水为坎卦,见火为离卦之类。
年月日时,如观梅之类推之。
书写来意者。其人来占,或写来意,则以其字占之。
自己占
凡自己占,以年月日时或闻有声音,或观当时有所触之外物,皆可起卦。以上三例,与前章为人占类法同。
占动物
凡占动物之动,不可起卦。如见一物,则就以此物为上卦,物来之方位为下卦。合物卦数及方位卦数,加时数取爻,以此数总断其物,如后天占牛鸣鸡叫之类。又凡牛马犬豕之类,初生,则以初生年月日时占之。又可置买此物,亦可以初置买之时推之。
占静物
凡占静物,有如江河山石,不可起卦。若至屋宅、树本之类,则屋宅初创之时,树木初置之时,皆可起卦。至于器物,则置成之时可占,如枕、椅之类是矣。余则无故不占。若观梅,则见雀争枝坠地而占。牡丹,则见有问而占。茂树,则枝枯自坠而后占也。
象数易理篇之二
物卦起例(端法后天起卦)
后天端法:以物为上卦,方位为下卦,合物卦之数与方位卦数加时数以取动爻。
八卦万物属类(并为上卦)
乾:天、父、老人、官贵、头、骨、马、金宝、珠玉、水果、圆物、冠、镜、刚物、大赤色、水寒。
坤:地、母、老妇、土、牛、金、布帛、文章、辇、方物、柄、黄色、瓦器、腹、裳、黑色、黍稷、书、米、谷。
震:雷、长男、足、发、龙、百虫、蹄、竹、萑苇、马鸣、母足、颡、稼、乐器之类、草木、青碧绿色、树、木核、柴、蛇。
巽:风、长女、僧尼、鸡、股、百禽、百草、臼、香气、臭、绳、眼、羽毛、帆、扇、枝叶之类、仙道工匠、直物、工巧之器。青碧绿色。
坎:水、雨、雪、工、豕、中男、沟渎、弓轮、耳、血、月、盗、宫律、栋、丛棘、狐、蒺藜、桎梏、水族、鱼、盐、酒、醢、有核之物、黑色。
离:火、雉、日、目、电、霓霞、中女、甲胄、兵、文书、槁木、炉、兽、鳄龟蟹蚌、凡有壳之物、红赤紫色、花纹人、干燥物。亦色。
艮:山、土、少男、童子、狗、手指、径路、门阙、果、瓜、阉寺、鼠、虎、狐、黔喙之属、木生之物、藤生之物、爪、鼻。黄色。
兑:泽、少女、巫、舌、妾、肺、羊、毁折之物、带口之器、属金者、废缺之物、奴仆、婢。白色。
八卦方位图
离南坎北,震东兑西,人则介乎其中。
观梅占(年月日时占例)
辰年十二月十七日申时,康节先生偶观梅,见二雀争枝坠地。先生曰:“不动不占,不因事不占。今二雀争枝坠地,怪也。”因占之,辰年五数,十二月十二数,十七日十七数,共三十四数,除四八三十二,余二,属兑,为上卦,加申时九数,总得四十三数,五八除四十,余得三数,为离,作下卦。又上下总四十三数,以六除,六七四十二,余一为动爻,是为泽火革。初爻变咸,互见乾巽。
断之曰:“详此卦,明晚当有女子折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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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字为五行。以二字为上卦,三字为下卦。
六字为六爻之集。平分上下为卦。
七字为齐七政。以三字为上卦,四字为下卦。
八字为八卦定位。平分上下为卦。
九字为九畴之义。以四字为上卦,五字为下卦。
十字为成数。平分上下为卦。
十一字以上至于百字,皆可起卦。但十一字以上,又不用平仄声音调之,止用字数。如字数均平,则以半为上卦,半为下卦。又合二卦总数取爻。
丈尺占
丈尺之物,以丈数为上卦,尺数为下卦。合丈尺之数取爻。寸数不用。
为人占
凡为人占,其例不一。或听语声起卦,或观其人品,或取诸身,或取诸物,或因其服色,触其外物,或以年月日时,或以书写来意。
又听其语声音,如或一句,即如其字数分之起卦,如说两句,即用先一句为上卦,后一句为下卦。语多,则但用初听一句,或末后所闻一句。余句不用。
观其人品者,如老人为乾,少女为兑之类。
取诸其身者,如头动为乾,足动为震,目动为离之类。
取诸其物者,如其人青衣为震,赤衣为离之类。
触其外物者,起卦之时见水为坎卦,见火为离卦之类。
年月日时,如观梅之类推之。
书写来意者。其人来占,或写来意,则以其字占之。
自己占
凡自己占,以年月日时或闻有声音,或观当时有所触之外物,皆可起卦。以上三例,与前章为人占类法同。
占动物
凡占动物之动,不可起卦。如见一物,则就以此物为上卦,物来之方位为下卦。合物卦数及方位卦数,加时数取爻,以此数总断其物,如后天占牛鸣鸡叫之类。又凡牛马犬豕之类,初生,则以初生年月日时占之。又可置买此物,亦可以初置买之时推之。
占静物
凡占静物,有如江河山石,不可起卦。若至屋宅、树本之类,则屋宅初创之时,树木初置之时,皆可起卦。至于器物,则置成之时可占,如枕、椅之类是矣。余则无故不占。若观梅,则见雀争枝坠地而占。牡丹,则见有问而占。茂树,则枝枯自坠而后占也。
象数易理篇之二
物卦起例(端法后天起卦)
后天端法:以物为上卦,方位为下卦,合物卦之数与方位卦数加时数以取动爻。
八卦万物属类(并为上卦)
乾:天、父、老人、官贵、头、骨、马、金宝、珠玉、水果、圆物、冠、镜、刚物、大赤色、水寒。
坤:地、母、老妇、土、牛、金、布帛、文章、辇、方物、柄、黄色、瓦器、腹、裳、黑色、黍稷、书、米、谷。
震:雷、长男、足、发、龙、百虫、蹄、竹、萑苇、马鸣、母足、颡、稼、乐器之类、草木、青碧绿色、树、木核、柴、蛇。
巽:风、长女、僧尼、鸡、股、百禽、百草、臼、香气、臭、绳、眼、羽毛、帆、扇、枝叶之类、仙道工匠、直物、工巧之器。青碧绿色。
坎:水、雨、雪、工、豕、中男、沟渎、弓轮、耳、血、月、盗、宫律、栋、丛棘、狐、蒺藜、桎梏、水族、鱼、盐、酒、醢、有核之物、黑色。
离:火、雉、日、目、电、霓霞、中女、甲胄、兵、文书、槁木、炉、兽、鳄龟蟹蚌、凡有壳之物、红赤紫色、花纹人、干燥物。亦色。
艮:山、土、少男、童子、狗、手指、径路、门阙、果、瓜、阉寺、鼠、虎、狐、黔喙之属、木生之物、藤生之物、爪、鼻。黄色。
兑:泽、少女、巫、舌、妾、肺、羊、毁折之物、带口之器、属金者、废缺之物、奴仆、婢。白色。
八卦方位图
离南坎北,震东兑西,人则介乎其中。
观梅占(年月日时占例)
辰年十二月十七日申时,康节先生偶观梅,见二雀争枝坠地。先生曰:“不动不占,不因事不占。今二雀争枝坠地,怪也。”因占之,辰年五数,十二月十二数,十七日十七数,共三十四数,除四八三十二,余二,属兑,为上卦,加申时九数,总得四十三数,五八除四十,余得三数,为离,作下卦。又上下总四十三数,以六除,六七四十二,余一为动爻,是为泽火革。初爻变咸,互见乾巽。
断之曰:“详此卦,明晚当有女子折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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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ybdu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