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远东之虎 张作霖抵制日本的主张与实践(3/10)

的《商租地亩须知》中增加如下内容:“租出地亩,其所有权仍在地主。但应纳现在及将来关于土地之一切课税,应由承租人代地主缴纳。承租人既代地主担任徼纳课税义务,得于租地之始,向地主要求减轻租价报酬之”。此项建议,从字面上看对日方承租人不失公允,其实??用意。他提及此项建议理由时说:“承租人既须代地主担任现在及将来一切课税,势不得不于租地之始,要求地主减轻租价。地主因租价减轻,将地亩租与外族,绝无优胜之权利可图,从前侥幸投机,饱则远扬之计划,均无扂此策实行,则地亩之愿租与外人者必少,地亩少租与外人一寸,国家國权利则保全一分,两国之交??分纠葛,一转移间,保全甚巨”。北洋政府认为张的建议“自属可行”,采纳了上述课税征收办法。

  采取上述措施后,?觉得还有漏洞。1917年12月,他又给各县知事又下达了一份秘令:“踃年一月一日起,??贾等不得将土地si租与外人,不得以地契等证据为抵押,向外人si自借款。否则,上述行为—经发现,将以盗卖国土罪及si借?论处。”日本驻奉天总领事馆探知此事后,以该秘令春本享有的土地商租权的严重侵害为由,向奉省当局提出了严重抗议。张向日方解释:“土地商租权系条约上的规定,岂有不允之理。目前有一些不逞之徒以他人的土地或地契等证据,si自租与够外债,使?meng受欺骗和损失,以酿成交涉事件。本省长有恐于上述事件发生,才发此通令。”

  这种对商租权表面上承认,实际上否认,口头上履约,实际上抵制,整体不违,具体不行的两面外交手段,在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圩权方面赆一定的作用。从“二十一条”签订至皇姑屯事件,张作霥本的土地商租权—直坚持这种策略,使土地商租问题成了日本一直试图解决,但又始终未能解决的“悬案”。

  3.关于设立领事馆问题

  日俄战争后,日本在东北奉天、铁岭、辽阳等地始设领事馆。这些领事馆成为日本推行“满meng”政策的侵略机构。1916年,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中国提出在郑家屯、掏鹿、海龙、农安、通?设五处领事分馆的要求。按国际惯例,只有商埠才可设馆,而上述地区不是商埠,皆属内地,日方理由为,实行《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meng古之条约》后,“日人之赴南满者,日渐其多”,“早日设馆,遇有事件发生,贵国地方官可与领事接洽”。在日方的外交压力下,北洋政府被迫允让了日本的要求。张作霖知此消息后,立即致电北京外交部,提出了不同看法和主张。张在电文中说:“查内地设领与商埠不同,此端一开,贻患滋巨。况杂居条例尚未议定施行,讵容再生枝节。此次日使请设领事,不过以共同审判保护杂居为词。查土地诉讼既归我法厅审理,而日人照约杂居,复由??分保护,本无设领必要。今日既以诉讼杂居为增设领事之理由,他日又将以增设领事为共同审判、设置警察之理由。辗转相循,必至法权、警权均落夋手。至郑、农两处系属东meng区域,尤不得混为—起。应请大总统顾念国权所在,由钧院、部据理力争,迅谋挽救,亡羊补牢,似尚非晚。”北洋政府答应日本设领要求—事,事先并未证询作为奉天督军兼省镜霖的意见,对此,张作霖在电文中说:“此次日使请设五处领事之议,此间初未与闻。嗣后关于东省外交事件,尚望先事示知,俾得稍贡其愚,藉图匡救。”

  后来,张作霖又致电北洋政府,就此提出三项应对措施:

  第一,敦请北洋政府对日声明,日本在所设领事分馆之地,不得任意设置警所。“奉省已开商埠内,各日本领事馆每有于附设警属之外,添设派出所等类者。今之掏鹿等处,不过由内地变为杂居区域,按照上,固与商埠xing质绝对不同,且各该县现居之日人,为数甚属有限,其最称繁盛者,不过郑家屯一处。据该县四月份表报,共有日商四十二户,其商务又系药铺、料理店居多,实无设立领事分馆之必要。今由部中通融允认,固属无可再言,若再容其多设警察分所,将来遇事过问,不特破坏杂居条例,且于地方行政权亦有妨碍,为患更巨。”因此,张作霖认为,“于该馆设立之先,所有馆外添设警察派出所一层,先行声明严禁。以杜后果,而免纷争”。

  第二,为防止日方借口设立警所,对预设日本领事分馆各县之警察,先期整饬,建立完备之警政。“现在各该县寄居之日人虽属无多,然日领分馆设立后,必从移民杂居入手,何如乘日领分馆未设之前,无所狡展而服从税课、警察法令,亦不致徒具虚文。张认为整理警政一举“最关重要,如果办理有方,警察得力,亦足以杜其多设警署之弊”。

  第三,在预设日本领事分馆各县,设置交涉员。张认为在日本预设领事分馆区域今后与日交涉事件定不能少,故主张“应有对立机关之直接谈判”,所在各县应选“通达日本语”,“然于交涉上,亦须略有经验者”为交涉员。

  尽管张作霖屡次致电敦促北洋政府与日本强力交涉,北洋政府也确向日方多次声明,但日本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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